暑期兼职季来临,法院就轻松高薪的跑腿工作发出提醒,警示市民需审慎辨别信息,避免落入法律陷阱。
天上不会掉馅饼,看似诱人的高额报酬背后,可能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风险。不法分子常以“高额跑腿费”为诱饵,指示“兼职者”规避侦查、隐蔽交易、避开监控,并隐瞒真实工作内容,实则是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年轻人暑期兼职需求增多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办案法官,深入剖析“高薪跑腿”类案件的犯罪手法和特点,并解读相关法律责任。法官强调,对于跑腿兼职信息,应仔细甄别可疑之处,切勿被不法分子的花言巧语所蒙蔽。
代购黄金实为洗钱,跑腿者受罚
毛某为改善生活,加入兼职微信群,看到一则高薪代购黄金的广告。被高额报酬吸引后,毛某与唐某、房某按照指示,使用他人银行卡分批购买大量黄金。他们在购买过程中表现异常,引起了金店店员的警觉并报警。毛某等人最终在取黄金时被警方抓获。
毛某承认,他明知购金款项来源不正,但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是“跑腿”而非直接实施诈骗。经查,三人共计刷卡消费219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款项183万余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作案工具手机被没收,黄金变卖后按比例发还受害人。
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斌解释,这是电信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新手法,通过诱导他人在实体店购买黄金进行转移。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为店家带来财产安全隐患。他提醒公众,切勿为高额报酬铤而走险,沦为犯罪的“替罪羊”。
法院同时提醒金饰品经营者,对于大额交易应核对银行卡持有人与刷卡人身份信息,并警惕异常交易。从事收购行业者,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财物或收取高额“手续费”,可能涉嫌犯罪,应查明物品来源并登记。
代送“两卡”涉嫌帮助网络犯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许某作为一名“同城跑腿”从业者,在加入的“跑腿群”中看到高价委托代送电话卡、银行卡的信息。
明知这些物品可能用于违法犯罪,许某仍被“轻松赚钱”的诱惑打动,联系上线邓某,并按要求下载注册软件。他通过“工作手机”内的“飞机”软件,接受代取、代送“两卡”的任务,在2024年10月初至2025年1月20日间,累计完成10余单,获利1.2万余元。
被民警找到后,许某虽立即停止了相关业务,但已为时已晚。新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许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两卡”实施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判处许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作案工具手机及违法所得被没收。
新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费君指出,许多人误认为不直接参与诈骗就不犯罪,但提供技术支持、资金转移、代送“两卡”等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涉案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并可能被联合惩戒,导致银行、支付及手机卡业务受限。他提醒公众,切勿贪图“轻松高薪”,要妥善保管个人“两卡”信息,不租借出卖,谨防成为犯罪帮凶。
寄送“特殊”物品,成贩毒“工具人”
外卖员高某经不住“高额跑腿费”的诱惑,接受林某的委托,配送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经警方检验,该“电子烟”含有乙基氟胺酮成分,属于毒品犯罪范畴。
林某从上家进货后转卖他人,高某参与配送并协助收取钱款,随着“生意”扩大,高某也多次帮林某收取货款。福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高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构成贩卖毒品罪。
最终,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并没收了林某和高某的犯罪所得。
承办法官李克清提醒,不法分子宣称的“上头”电子烟常含有国家管制成瘾性物质,是新型毒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跑腿业务远程操控完成毒品交易。从业人员切勿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成为犯罪帮凶。在寄送包裹时,应严格验视,保持警惕。广大群众也应增强防毒意识,及时举报可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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