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丹丹 《工人日报》(2026年07月09日 07版)

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常在网上发布“佣金日结,轻松赚钱”等高薪兼职信息,诱骗求职者以“跑腿取现”、“代收快递”、“运送货物”等名义,协助转移非法所得。这些看似报酬丰厚、操作简便的“兼职”,实则暗藏法律风险。

《工人日报》记者近期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宗涉及现金取送的案件。经审理,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年轻人王华(化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辍学在家的王华通过游戏结识了网友李斌(化名)。在请李斌介绍工作时,李斌提及有一份送货兼职,日薪可达500元。王华随后前往北京与李斌会合。

开始兼职后,李斌为王华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2025年8月,王华按照李斌的指示,先后5次从不同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将其转交给李斌。

王华表示,他知道自己运送的是现金,在完成第三单时已察觉这些钱款可能来自诈骗,但为赚钱未再深究。

经查,涉案的5万元款项为电信诈骗受害者刘红(化名)的被骗资金。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王华明知涉案现金为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

考虑到王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王华的犯罪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因此依法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1000元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交给李斌,涉案金额达5万元。王华明知运送的是现金,且在上家提供手机、折叠电动车等隐蔽联络和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多次进行取送,实质上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从被害人处转移至上家,属于典型的“转移”犯罪所得行为。

王华的行为加速了诈骗赃款的转移,增加了追缴难度,客观上协助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对于要求协助取送现金、转账汇款、代收不明物品的“兼职”,一定要弄清款项来源和用途。

此外,任何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或承诺通过转账、取现即可轻松获取高额回报的“任务”,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务必坚决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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